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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的十个特征
法国社会科学家经过深入研究,认为应该从社会学角度出发,以“危险性”来界定邪教:一个团体,利用科学、宗教或治病为幌子,掩盖其对信徒的权力、精神控制和盘剥,以最终获取其信徒无条件效忠和服从、并使之放弃社会共同价值观(包括伦理、科学、公民、教育等),从而对个人自由、健康、教育和民主体制造成危害,即为邪教。
与正常的宗教相比较,法国社会科学家们发现,邪教具有以下一系列专有的特征:邪教的“精神领袖”至高无上,是一切信徒所必须永远服从的。这个“精神领袖”往往在世,也是邪教的创立者。他要么假借其他宗教的躯壳,要么自创一个教派。如“科学神教”借助基督教、“法轮功”则借助佛教。但邪教的关键在于其“精神领袖”都一致地自称掌握着宇宙最终真理,且“法力无边”。他控制着信徒的所有行动,而他自己则可以不受教规的限制。他能够解释一切现象。法国情报总署根据其对邪教问题的多年追踪经验,对邪教作出了以下十个特点:
第一,邪教对其信徒实行精神控制,信徒必须遵循“精神领袖”的旨意而行动。这种精神控制之严重,早已超出人们的想象。
第二,邪教通过信徒大肆敛财。邪教头目几乎都这样做,因此邪教往往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邪教敛财的手段也是多种多样的。有的邪教要求入会者交纳年收入的3%作为“会费”;有的通过举办培训班收取费用;有的出版会刊、教刊等。
第三、邪教脱离正常社会生活。邪教的内部法则高于正常的社会法规,信徒必须首先遵守会规。使信徒脱离社会,就能使信徒失去家庭和朋友的帮助,彻底被纳入邪教内部去了。有的即使后悔,也难以脱身了。
第四、邪教侵犯个人身体。特别是对女性信徒和儿童来说,人身侵犯,包括性侵犯已是邪教信徒中经常出现的悲剧。
第五、邪教吸收儿童入会。法国法律是禁止向儿童传授宗教内容的。但邪教则毫无顾忌。
第六、邪教具有反社会性质,即社会是如此“丑恶”,只有加入“教会”才能净化灵魂。
第七、邪教扰乱社会正常秩序。
第八、邪教不断引起司法纠纷。“科学神教”也曾如“法轮功”一样,对一位写书揭露其邪教实质和内幕的记者富贝尔进行围攻和提出起诉,说他无理攻击“科学神教”。法院最终判处“科学神教”败诉。
第九、邪教经常性地转移资金。
第十、邪教试图渗入公共权力机构,以求扩大影响。正如富贝尔所披露,“科学神教”已经渗透到内政部、文化部等政府部门,甚至渗透到已故前总统密特朗周围。
此外,邪教的组织结构也大致相同:都是典型的金字塔型结构。“精神领袖”为塔尖,与处于塔底的广大信众相距遥远,由中间的“中层领导”来进行上下沟通。每个层次都有不同的角色,不同的权力和不同的“知识”,从而构成极为复杂的组织结构。这样一种结构能够使“精神领袖”高高在上,同时又能够有效控制整个组织。而每个信徒都希望能够“上一个层次”,而这将视他们对“精神领袖”的忠诚程度而定。
最后,邪教一定会导致信徒走向极端,作出自杀、集体自杀或谋杀等过激行动。从历史上来看,这已经是邪教的一个规律。
(本文转自人民网,原发表于《文汇报》2001年3约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