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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写在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今年4月15日是我国第八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主题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和素养,夯实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的社会基础”。从线下的展览、论坛、现场宣讲,到线上的短视频、微动漫、网络直播,连日来,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举办形式多样的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营造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推动大安全理念深入人心。“保证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以统揽全局的战略思维和宽广的世界眼光深刻把握国家安全问题,以强烈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担当谋划国家安全工作,创造性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擘画了维护国家安全的整体布局,为做好新时代国家安全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纳入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国家安全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强化国家安全工作顶层设计,完善各重要领域国家安全政策,健全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国家安全得到全面加强,经受住了来自政治、经济、意识形态、自然界等方面的风险挑战考验,为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保证。“安全是发展的基础,稳定是强盛的前提。”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统筹兼顾、系统谋划、整体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对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需要处理好的若干重大关系作出深刻阐释、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能力,坚定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和重点领域安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统筹发展和安全作出的战略决策,是为了在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狂风暴雨、惊涛骇浪中增强我国的生存力、竞争力、发展力、持续力。必须深刻认识到,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各种“黑天鹅”“灰犀牛”事件随时可能发生。只有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在发展中更多考虑安全因素,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守住新发展格局的安全底线,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才能始终把我国发展进步的命运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二〇三五年国家安全总体目标和未来五年国家安全目标任务,并设专章部署国家安全工作,明确要求“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新征程,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国家安全贯穿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同经济社会发展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保障。要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科技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统筹外部安全和内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统筹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夯实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基层基础,完善参与全球安全治理机制,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要把构建新安全格局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家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坚持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实现两个新格局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国泰民安是人民群众最基本、最普遍的愿望,国家安全工作归根结底是保障人民利益。要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契机,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学习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和素养,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能力,汇聚起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力量,筑牢国家安全的社会基础。新征程上,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同心共筑国家安全的钢铁长城,不断夯实我国经济发展的根基、增强发展的安全性稳定性,牢牢掌握我国发展和安全主动权,全力战胜各种困难和挑战,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号巨轮就一定能乘风破浪、行稳致远。(本报评论员)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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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编注:本文下载自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官网(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下载专区 《江苏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jiangs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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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十九届中央委员会报告的决议
新华社北京10月22日电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十九届中央委员会报告的决议(2022年10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批准习近平同志代表十九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报告。大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分析了国际国内形势,提出了党的二十大主题,回顾总结了过去五年的工作和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阐述了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和本质要求等重大问题,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行了战略谋划,对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出了全面部署,为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指明了前进方向、确立了行动指南。大会通过的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的报告,是党和人民智慧的结晶,是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是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大会认为,报告阐明的大会主题是大会的灵魂,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总纲。全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维护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伟大建党精神,自信自强、守正创新,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大会指出,我们党立志于中华民族千秋伟业,致力于人类和平与发展崇高事业,责任无比重大,使命无上光荣。全党同志务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务必谦虚谨慎、艰苦奋斗,务必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坚定历史自信,增强历史主动,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绚丽的华章。大会高度评价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的工作。党的十九大以来的五年,是极不寻常、极不平凡的五年。五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团结带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力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主动构建新发展格局,蹄疾步稳推进改革,扎实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积极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突出保障和改善民生,集中力量实施脱贫攻坚战,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决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持社会大局稳定,大力度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香港局势实现由乱到治的重大转折,坚决开展反分裂、反干涉重大斗争,全方位开展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五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守正创新,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团结带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有效应对严峻复杂的国际形势和接踵而至的巨大风险挑战,以奋发有为的精神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推向前进,攻克了许多长期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事关长远的大事要事,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举世瞩目的重大成就。大会强调,党的十八大召开十年来,我们经历了对党和人民事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三件大事:一是迎来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三是完成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这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团结奋斗赢得的历史性胜利,是彪炳中华民族发展史册的历史性胜利,也是对世界具有深远影响的历史性胜利。十年来,我们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采取一系列战略性举措,推进一系列变革性实践,实现一系列突破性进展,取得一系列标志性成果,经受住了来自政治、经济、意识形态、自然界等方面的风险挑战考验,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推动我国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在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有力,中国人民焕发出更为强烈的历史自觉和主动精神,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了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科学社会主义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焕发出新的蓬勃生机。大会强调,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取得的。党确立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心愿,对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具有决定性意义。新时代新征程上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最紧要的是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大会强调,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兴党兴国的根本指导思想。实践告诉我们,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归根到底是马克思主义行,是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行。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勇于进行理论探索和创新,以全新的视野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取得重大理论创新成果,集中体现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十个明确”、“十四个坚持”、“十三个方面成就”概括了这一思想的主要内容,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丰富发展。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才能正确回答时代和实践提出的重大问题,才能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的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继续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首先要把握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坚持人民至上,坚持自信自立,坚持守正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坚持胸怀天下,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大会提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大会指出,在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长期探索和实践基础上,经过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创新突破,我们党成功推进和拓展了中国式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大会指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总的战略安排是分两步走:从二〇二〇年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从二〇三五年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未来五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主要目标任务是:经济高质量发展取得新突破,科技自立自强能力显著提升,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取得重大进展;改革开放迈出新步伐,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基本形成;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中华民族凝聚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不断增强;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劳动报酬提高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基本同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升,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美丽中国建设成效显著;国家安全更为巩固,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如期实现,平安中国建设扎实推进;中国国际地位和影响进一步提高,在全球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大会强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一项伟大而艰巨的事业,前途光明,任重道远。前进道路上,必须牢牢把握以下重大原则: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发扬斗争精神。全党必须坚定信心、锐意进取,主动识变应变求变,主动防范化解风险,不断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胜利。大会同意报告对未来一个时期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作出的战略部署,强调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科技自立自强、人才引领驱动,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坚持和完善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重要政治制度,全面发展协商民主,积极发展基层民主,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加快建设法治社会。要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增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增强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要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鼓励共同奋斗创造美好生活,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完善分配制度,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要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大会强调,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国家安全贯穿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能力,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大会强调,如期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加快把人民军队建成世界一流军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要求。必须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强军、人才强军、依法治军,坚持边斗争、边备战、边建设,坚持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融合发展,加快军事理论现代化、军队组织形态现代化、军事人员现代化、武器装备现代化,提高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战略能力,有效履行新时代人民军队使命任务。大会强调,“一国两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创举,是香港、澳门回归后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最佳制度安排,必须长期坚持。要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依法治港治澳,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落实“爱国者治港”、“爱国者治澳”原则。要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和“九二共识”,坚持贯彻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坚定反“独”促统,牢牢把握两岸关系主导权和主动权,坚定不移推进祖国统一大业。大会同意报告对国际形势的分析和外交工作的部署,强调中国始终坚持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外交政策宗旨,致力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定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始终根据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决定自己的立场和政策,坚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同各国发展友好合作,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坚定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愿同世界各国一道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共同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大会强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在党。我们党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要始终赢得人民拥护、巩固长期执政地位,必须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必须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推进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建设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大会号召,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牢记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坚定信心、同心同德,埋头苦干、奋勇前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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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基督教教牧人员行为规范
江苏基督教教牧人员行为规范(试行)一、爱国爱教,履行公民义务。继承和发扬我国基督教爱国 爱教的优良传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自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把握“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决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服从与服务国家发展大局。二、遵纪守法,依法依规办教会。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带头维护法律尊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做到学法、懂法、守法、 用法。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认真贯彻《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教会规章,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依法依规办好教会。三、坚持三自,积极推进我省基督教中国化。继承老一辈基督教爱国人士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优良传统,做到在政治上认同、文化上融合、社会上适应,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神学研究能力和水平,积极推进我省基督教中国化探索与实践。四、正信正行,不断提高神学造诣。遵行圣经教导,持守基督教基本信仰与核心教义,深入研习基督教经典及教义,注重神学思考,加强灵性修养和知识学习,努力学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养。五、强基固本,自觉抵御非法渗透。努力提高辨识力及防范能力,自觉抵御非法渗透活动。主动协助党和政府抵御非法渗透, 加强自我防范,防止异端邪教侵蚀。按着正意分解真理的道,精心做好牧养事工,引导信众正信正行。六、彼此尊重,切实维护宗教和睦。坚持宗教信仰自由,倡导宗教间彼此尊重、平等相待、和睦相处。参与宗教对话与跨宗教文化交流,增进与不同信仰者的相互沟通和理解,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七、谦卑服侍,促进教会合一。遵守教会规章,尽职尽责。 作风民主、廉洁自律、工作高效,诚信正直、谦卑自守、与人和睦;坚持联合礼拜,促进教会合一,维护教会合法权益,用爱心互相宽容,用和平彼此联络,竭力保守圣灵所赐合而为一的心, 做忠心、良善、有见识的仆人模范。八、作光作盐,履行社会责任。发扬基督教作光作盐、荣神益人的优良传统,依法开展社会服务。以身作则,引导信徒为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生态文明发挥积极作用。九、严于律己,全面提升个人修养。遵守社会公德、弘扬家庭美德、持守个人品德,勤勉侍奉、严于律己,尊老爱幼、夫妻相爱、善教子女,家庭和睦、邻里和谐,在教会和家庭中有美好见证,树立良好形象。十、与时俱进,自觉规范互联网宗教活动。提高互联网安全意识,加强网络道德自律,依法规范教会和个人网络行为。正确 应对宗教网络舆情,抵制错误虚假信息,发挥正面引导作用,共 同维护健康和谐的网络秩序。 (经2022年8月30日江苏省基督教两会本届第八次会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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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读十九届六中全会公报
来源:中国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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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管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第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第四条 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行政管理,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指导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培养、管理宗教教职人员,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第二章 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二)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文化研究;(三)从事、接受宗教教育培训;(四)参与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按程序担任相应的职务;(五)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六)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二)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三)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接受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四)服务信教公民,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五)维护宗教活动正常秩序,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思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六)维护和促进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之间的和睦;(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注重提升自身素质,提高文化、道德素养,研究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并融入讲经讲道中,为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发挥作用。第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发布互联网宗教信息,应当遵守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有关规定。第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宗教团体规章制度的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区分个人财产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不得侵占、挪用、私分、损毁或者擅自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纳税,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第十条 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担任负责人或者从事财务相关工作的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第十一条 宗教教职人员出境开展宗教交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十二条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二)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三)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为;(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五)影响公民正常生产、生活;(六)组织、主持或者参加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七)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进行传教的行为;(八)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第三章 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第十三条 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应当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全国性宗教团体应当制定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的称谓、认定条件和程序等,认定条件应当包含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应当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宗教教职人员。第十四条 宗教团体应当自认定宗教教职人员之日起二十日内,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提交拟备案宗教教职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全国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市、区、旗)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式样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第十五条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按照《宗教事务条例》《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天主教的主教由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批准并祝圣。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和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应当在主教祝圣后二十日内,填写天主教主教备案表,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该主教的户口簿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团体出具的民主选举该主教的情况说明;(三)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批准书;(四)主持祝圣的主教签署的祝圣情况说明。天主教主教备案表式样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第十七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宗教团体提交的备案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办理备案。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宗教教职人员备案:(一)未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二)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第十九条 宗教事务部门办理备案后,应当为宗教教职人员编制备案号。备案号采用十二位数字编码,依次由六位行政区划代码、一位教别号和五位流水号组成。第二十条 宗教团体应当向完成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不得收取费用。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宗教团体、宗教事务部门不得重复认定或者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印制,证书应当载明备案号和有效期等内容。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及时办理延期手续。第二十一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宗教团体应当按照管理职责到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以适当方式公告:(一)被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建议宗教团体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二)被宗教团体依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三)因自愿放弃、死亡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是指在宗教活动场所主持宗教教务的宗教教职人员。全国性宗教团体应当制定本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规定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具体范围、任职条件和程序等,任职条件应当包含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应当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第二十三条 拟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产生后十日内,由该场所填写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表,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拟任职人员产生情况说明;(二)拟任职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拟任职人员离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还应当提交离任场所主要教职的注销备案材料。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表式样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第二十四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备案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一)拟任职人员未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产生的;(二)拟任职人员离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未办理注销备案手续的;(三)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程序完成后,该场所可以举行主要教职任职仪式,正式赋予职责。第二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实行任期制,任期三至五年。期满后拟继续担任主要教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该场所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该场所管理组织作出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决定的情况说明;(二)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出具的书面意见。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同时担任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该场所还应当提交离任财务审查情况的报告。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注销备案:(一)该场所管理组织未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规定的程序,作出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决定的;(二)未经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三)离任该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同时担任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该场所未提交离任财务审查情况报告的。第三十条 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确有需要的,可以兼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兼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拟兼任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市、区、旗)宗教团体同意,由该场所将兼任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兼任的,拟兼任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还应当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现任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第三十一条 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以适当方式公告:(一)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被撤销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三)超过一年未履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职责或者不具备正常履行主要教职职责能力的。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的职责,指导、监督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第三十三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按照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原则,加强宗教教职人员信息化管理。国家宗教事务局应当建立宗教教职人员数据库,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和更新宗教教职人员的基本信息、奖惩情况、注销备案等信息。第三十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应当经离开地和前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并报两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宗教教务活动一年以上的,由两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通过宗教教职人员数据库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对该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职责转移至迁入地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跨县、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第三十五条 宗教团体应当制定宗教教职人员培养规划,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的政治教育、法治教育、文化教育、宗教教育,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应当制定宗教教职人员出境留学的规章制度。第三十六条 宗教团体应当规范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管理,不得违规颁发证书,不得借颁发证书牟利。第三十七条 宗教团体应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在业务范围内建立健全宗教教职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宗教教职人员行为规范,健全宗教教职人员奖惩机制和准入、退出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团体规章制度的宗教教职人员予以相应处罚。第三十八条 宗教团体应当制定宗教教职人员考核制度,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任职、奖惩等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九条 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宗教教职人员档案,健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将宗教教职人员信息变更情况报送宗教事务部门。宗教院校应当将本院校宗教教职人员有关情况及时报送设立该院校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将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所在地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部门。第四十条 宗教院校应当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提高办学质量,培养高素质的宗教教职人员。第四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接收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严格把关,核查身份并登记造册。宗教活动场所不得超出本场所容纳能力及经济能力接收宗教教职人员。第四十二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本团体、院校、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从事宗教活动、接受境内外捐赠等的监督和管理。第四十三条 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履行宗教教务管理职责,接受宗教团体的教务指导,服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管理,接受所在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监督。第四十四条 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收到反映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宗教团体规章制度情况的,应当调查核实,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第四十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认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及其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宗教事务部门反映。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公职人员在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建立健全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制度的;(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的;(三)未按规定认定或者批准宗教教职人员的;(四)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选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五)宗教团体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手续的;(六)未按规定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或者借颁发证书牟利的;(七)侵犯宗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的;(八)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四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等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九条 对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条 县(市、区、旗)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由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履行。设区的市(地、州、盟)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相应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履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相应职责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履行。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同时废止。来源:http://ww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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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致天主教、基督教界的圣诞贺信
天主教、基督教界的朋友们:值此圣诞节来临之际,谨向你们致以诚挚的问候!今年是新中国历史上极不平凡的一年。这一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率先控制住新冠肺炎疫情,率先在全球主要经济体中恢复经济正增长,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胜利在望。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擘画了未来五年乃至更长一个时期国家发展的宏伟蓝图,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2020年也是我国天主教、基督教事业发展十分重要的一年。中国基督教迎来了三自爱国运动发起70周年,中国天主教迎来了《自立革新宣言》发表70周年。天主教、基督教界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赓续优良传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扎实推进神学思想建设,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开展疫情防控,参与扶贫攻坚和公益慈善事业,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21年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性的一年。希望天主教、基督教界的朋友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深化神学思想建设,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加强教会人才培养,积极开展对外友好交流,积极投身经济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做出积极贡献。祝天主教、基督教界的朋友们节日快乐!国家宗教事务局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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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致天主教、基督教界的节日贺信
天主教、基督教界的朋友们:值此复活节来临之际,谨向你们致以诚挚的问候。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坚决拥护和贯彻党中央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两暂停一延迟”(暂停开放宗教活动场所、暂停一切集体宗教活动、宗教院校延期开学),积极参与群防群治,支持配合联防联控各项措施,维护宗教领域正常秩序,踊跃为疫区人民和医护人员捐款捐物,为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做出了积极贡献。经过全国上下和广大人民群众艰苦努力,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效,经济社会秩序加快恢复,成绩来之不易。当前,境外疫情呈加速扩散蔓延态势,我国疫情输入压力持续加大。天主教、基督教界要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慎终如始,保持耐心,继续抓紧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各项重点工作,不断巩固和拓展防控形势持续向好态势。希望天主教、基督教界能够服从国家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坚持“两暂停一延迟”,在爱国宗教团体指导下,安心居家过好复活节。我们坚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团结一心、共同努力,一定能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祝天主教、基督教界的朋友们节日快乐!国家宗教事务局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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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
《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 (2002年2月5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的决定》修正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宗教团体· 第三章宗教院校· 第四章宗教活动场所· 第五章宗教教职人员· 第六章宗教活动· 第七章宗教财产· 第八章涉外宗教事务· 第九章服务监督·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第三条 宗教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积极引导各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第四条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第五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宗教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宗教团体 第七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宗教团体成立、变更和注销相关情况。第八条 宗教团体应当具有办公场所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宗教团体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教务、财务、安全、人员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报送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宗教团体制定教务方面的规章制度应当与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相应规章制度相衔接。对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违反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宗教团体应当依据章程进行处理。第九条 宗教团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履行职能,自主管理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指导宗教教务,加强宗教思想建设、教风建设和人才建设。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宗教活动场所及其负责人、宗教教职人员档案,如实记载相关人员、活动等信息,并实行动态管理。第十条 宗教团体应当组织或者协助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引导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抵制商业化倾向。宗教团体应当联系引导信教公民参加正常的宗教活动,反映信教公民合理诉求,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宗教团体应当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和宗教事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宗教团体应当根据章程按期换届。 第三章宗教院校 第十二条 设立宗教院校,由省宗教团体向省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院校变更校址、校名、隶属关系、培养目标、学制、办学规模等以及合并、分设和终止,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三条 省宗教团体应当依法履行宗教院校办学主体责任。宗教院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加强教学能力建设,合理设置课程,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第十四条 宗教院校招生,应当明确招生条件,根据考生本人自愿的原则,经考生住所地宗教团体或者所在宗教活动场所推荐,通过考试的方式择优录取。第十五条 宗教院校可以根据省宗教团体安排,对宗教教职人员、宗教团体工作人员、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和信教公民开展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宗教工作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 第四章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筹备设立、登记手续。新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以教派、人名等冠名。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期,寺观教堂不超过五年,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不超过三年。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符合法人条件的,可以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其成员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管理组织成立及成员变更情况应当在组织成立或者成员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管理组织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宗教工作政策,团结和教育信教公民;(二)制定本场所人员、教务、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三)安排宗教活动;(四)教育、培养和管理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人员;(五)管理本场所财产,向信教公民公布收支等情况;(六)对经常参加本场所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进行登记;(七)维护信教公民合法权益,接受信教公民的监督;(八)依法管理本场所的其他事务。管理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情况、财务收支报告。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防范制度,明确治安保卫人员及其职责,安装符合公共安全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的物防和技防设施,并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规范用火、用电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宗教活动场所发现有宣扬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等违法活动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和宗教事务部门报告。第二十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的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户口登记或者居住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居住人员管理档案。宗教活动场所设有住宿设施的,接待外来人员住宿参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信教公民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以及相关宗教团体的意见,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宗教活动场所设置布局意见,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考虑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征求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第二十三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或者改变宗教用地规定用途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等相关手续。建设工程设计应当与周边城乡环境相协调,体现中国元素和地方特色。第二十四条 设立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或者依托宗教活动场所设立风景名胜区的,应当征求省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改造风景名胜区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与该宗教活动场所协商达成协议,并征求所在地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第二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等旅游景区内有宗教活动场所的,景区管理机构或者经营者应当为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正常宗教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下列人员免收门票:(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二)信仰该宗教活动场所所属宗教的非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三)信仰该宗教活动场所所属宗教,举行过入教仪式并持有效证件的信教公民。第二十六条 已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宗教团体应当到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一)无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二)当地信教公民不再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长期未开展宗教活动;(四)其他不再具备设立条件的情形。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宗教团体的申请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收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成立清算组织,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完成后,宗教事务部门办理宗教活动场所注销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按照规定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对依法应当注销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可以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后,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七条 信教公民代表申请指定临时活动地点的,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在指定前,应当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指定临时活动地点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与他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临时活动地点的主要负责人员应当定期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活动开展和财务管理情况。 第五章宗教教职人员 第二十八条 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应当经本宗教团体认定并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三十条 担任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应当爱国爱教、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道正派,具备必要的宗教学识、管理能力以及全国性宗教团体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宗教教职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发生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所在地宗教团体和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宗教活动场所接收外省宗教教职人员的,还需经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由宗教活动场所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特殊情况下,需要兼任另外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的,应当由该宗教活动场所征得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认定该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宗教团体应当到原备案的宗教事务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收回其教职人员证书,并以适当方式公告:(一)被宗教团体解除或者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二)放弃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三)因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 第六章宗教活动 第三十三条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行。跨设区的市、县(市、区)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三十日前,向活动举办地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报告。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会同举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第三十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开展信教公民的培训,举办、联合举办或者与其他组织合作举办具有一定规模或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研讨会、讲坛、论坛等活动,应当在拟举办日的十日前报告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事项包括活动名称、主题内容、授课人(报告人)、规模、参加范围、时间、地点、经费来源等。主办方应当在活动举办前制定安全工作预案,明确责任人,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第三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禁止在托幼机构或者托幼场所举办有传教内容的活动。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关注流动人口中信教公民的信仰需求,引导其到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第三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经省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取得省新闻出版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按照批准的数量印制,在批准的范围内交流;不得销售、超范围散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散发、销售非法进境或者擅自印刷的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对本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有违禁内容的印刷品和非法出版物的,立即送交所在地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或者新闻出版部门。第三十八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备案等相关手续。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服务的,应当核验并留存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加强对信息服务内容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停止传输、消除该信息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效果的图像、影像。 第七章宗教财产 第四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第四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建筑及其设施、物品属于文物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合法所有和使用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等,受法律保护。第四十二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房屋被征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征收部门应当事先与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第四十三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养为目的开展与其宗教宗旨、习俗相符的经营活动。第四十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四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各项收入应当存入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禁止存入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账户。经批准筹备设立、尚未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第四十六条 宗教团体应当加强对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主要教职离任的,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七条 经批准筹备设立、尚未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被撤销筹备设立许可的,应当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第四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的,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禁止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进行资本运作,禁止以营利为目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建设骨灰堂等殡葬设施。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通过设置功德箱、奉献箱、乜贴箱等方式,接受和变相接受宗教性质的捐赠。第四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捐赠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物据为己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骗取钱财。 第八章涉外宗教事务 第五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对涉及宗教因素和具有宗教背景的涉外活动,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本级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第五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出访或者境外宗教组织、宗教人士应邀来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五十二条 外国人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应当在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举行,或者在由省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举行。第五十三条 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来访的外国人,经省宗教团体邀请,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经省宗教团体邀请,并经省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讲经、讲道。第五十四条 外国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该宗教活动场所人员的信仰习惯,遵守该宗教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第五十五条 外国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形式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举办宗教培训班,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以及进行其他非法传教活动,不得擅自招收以培养宗教教职人员为目的的出国留学人员,不得散发宗教宣传品。 第九章服务监督 第五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律管理,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第五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领域信用建设,引导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诚实守信。第五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宗教工作监督管理责任,督促检查本区域内的宗教工作,发挥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作用,防范化解宗教领域隐患、风险。各类开发区(含国家级新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本区域内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第五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宗教工作分工,配备宗教工作人员,在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宗教工作政策;(二)了解并报告本地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基本信息;(三)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规范管理,督促其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建设、消防等手续,消除安全隐患;(四)监管依法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五)协调化解涉及宗教的矛盾纠纷,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宗教活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宗教事务管理职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发现利用宗教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第六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六十一条 省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全省统一的宗教工作信息化平台,提升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水平。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共享相关管理信息。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宗教事务部门以及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新闻出版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擅自改建、新建建筑物,宗教活动场所擅自扩建、异地重建,或者擅自改变宗教用地规定用途的;(二)以营利为目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建设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的;(三)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四)散发、销售非法进境或者擅自印刷的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的;(五)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利用宗教骗取钱财的;(六)冒用宗教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第六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责令撤换主要负责人,停止日常活动,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管理组织无故未按期换届的;(二)发生宣扬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等违法活动,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的。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托幼机构或者托幼场所举办有传教内容的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效果的图像、影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或者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进行资本运作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六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可以按照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由相关执法部门行使。第六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居民在本省进行宗教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来源:苏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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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第5号令: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的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第二章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第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五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准确生动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二)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三)展示经济社会发展亮点,反映人民群众伟大奋斗和火热生活的;(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充分展现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精神风貌的;(五)有效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析事明理,有助于引导群众形成共识的;(六)有助于提高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向世界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的;(七)其他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讴歌真善美、促进团结稳定等的内容。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第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第三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第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第九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制定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设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配备与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加强培训考核,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第十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传播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传播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信息内容的管理,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的,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信息推荐机制,加强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在下列重点环节(包括服务类型、位置版块等)积极呈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信息:(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首页首屏、弹窗和重要新闻信息内容页面等;(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精选、热搜等;(三)博客、微博客信息服务热门推荐、榜单类、弹窗及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服务版块等;(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热搜词、热搜图及默认搜索等;(五)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首页首屏、榜单类、弹窗等;(六)互联网音视频服务首页首屏、发现、精选、榜单类、弹窗等;(七)互联网网址导航服务、浏览器服务、输入法服务首页首屏、榜单类、皮肤、联想词、弹窗等;(八)数字阅读、网络游戏、网络动漫服务首页首屏、精选、榜单类、弹窗等;(九)生活服务、知识服务平台首页首屏、热门推荐、弹窗等;(十)电子商务平台首页首屏、推荐区等;(十一)移动应用商店、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和内置信息内容服务首屏、推荐区等;(十二)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信息内容专栏、专区和产品等;(十三)其他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关注的重点环节。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在以上重点环节呈现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采用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推送信息的,应当设置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的推荐模型,建立健全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第十三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第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本平台设置的广告位和在本平台展示的广告内容的审核巡查,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完善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依约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用户账号信用管理制度,根据用户账号的信用情况提供相应服务。第十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第十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编制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情况、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履职情况、社会评价情况等内容。第四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第十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用户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防范和抵制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第十九条 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版块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等,规范群组、版块内信息发布等行为。第二十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积极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第二十三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第二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国歌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及内容,或者借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等,违法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第五章 网络行业组织第二十六条 鼓励行业组织发挥服务指导和桥梁纽带作用,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反对违法信息,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第二十七条 鼓励行业组织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建立内容审核标准细则,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健全服务规范、依法提供网络信息内容服务、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八条 鼓励行业组织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教育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提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治理能力,增强全社会共同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意识。第二十九条 鼓励行业组织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依据章程建立行业评议等评价奖惩机制,加大对会员单位的激励和惩戒力度,强化会员单位的守信意识。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各级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督办、信息公开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第三十一条 各级网信部门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平台开展专项督查。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对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二条 各级网信部门建立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台账管理制度,并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第三十三条 各级网信部门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价机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生态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九条 网信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内容使用者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是指制作、复制、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的组织或者个人。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是指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来源:中国网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