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基督教两会档案接收征集工作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档案接收征集工作,完善苏州市基督教两会档案资源体系,有效管理和利用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市两会档案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形成的应归档的材料,包括各种文书、基建、会计、照片等不同门类和纸质、声像、实物、电子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档案资料,依法予以接收;
第三条 市两会档案室负责对档案接收征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接收征集范围
第四条 市两会档案室接收市属各堂档案室内容包括文书、基建、会计、照片等各种门类和纸质、声像、实物、电子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档案,以及有助于了解或补充档案内容的各种重要资料。
第三章 接收征集要求
第五条 市属各堂档案室应当按照《苏州市基督教两会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将归档范围内纸质、声像、实物、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条 市属各堂档案室应当按照苏市基[2015]第22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每半年移交一次档案,分别于次年3月底前、9月底前与市两会档案室对接,确保各堂档案完整移交、及时入库。
第七条 市属各堂档案室对移交的档案应当按照《苏州市基督教两会档案分类整理方案》对档案质量标准进行规范和整理,保持档案的完整性;档案实体、电子文件、相关材料按照移交接收程序和要求,向市两会档案室移交。市两会档案室应当与各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市两会档案室和市属各堂档案室要加强档案交接工作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的安全。
第九条 档案整理移交不及时、不完整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