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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利用制度
一、本机关保存的各门类档案均属利用范围。
二、利用方式可采取阅读、摘抄、复制拍照、借阅等。查阅利用现行档案需持本单位的介绍信。
三、查阅档案原则上应在阅览室进行,不得带出室外,需带出室外的,必须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或分管领导批准。
四、借阅的各类档案不得转借他人,并按规定或具体要求及时归还。
五、需要摘抄、复制拍照有关档案内容时,要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凡涉及技术性较强和保密性较强的档案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在档案管理人员指定的条件下进行。
六、利用档案人员要自觉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私自撕拆、涂改、损失、摘抄、拍照,如发生损坏、丢失的现象,应及时报告,以便采取补救措施,造成后果严重者,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借阅档案不得超过规定期限,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及时归还的,可办理延期借阅手续。
八、在利用档案过程中发现违反规定时,档案管理人员有权追究责任,严重的报请主管领导审查处理。
九、对查阅利用后的档案,档案人员必须认真清点核对,并办理注销手续。
十、查阅档案时,应在利用档案之后,将档案利用情况及效益填写在档案利用效果登记簿上,或利用效果反馈单上返回档案室。